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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19年夏季VOCs暨臭氧协同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来源:浙江晨曦电气有限公司

日前,邯郸市印发《邯郸市2019年夏季VOCs暨臭氧协同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邯郸市2019年夏季VOCs暨臭氧协同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

近期我市空气质量指标臭氧参数居高不下,夏季高温时节臭氧污染将更加严重,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带来不利影响。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和氮氧化物是臭氧生成的前体物之一,为切实减少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问题导向,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强化专项整治、精准施策和跟踪问效,着力抓好源头替代、过程管控、末端治理、违法严惩,深入实施NOx和VOCs协同减排,加强VOCs排放错时管理,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遏制臭氧上升势头,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二、攻坚期限

2019年5月7日至9月30日。

三、攻坚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VOCs综合治理

1.化工行业综合治理。包括焦化、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生产制造企业。重点抓好焦化行业深度治理和精准管控,其他化工行业根据企业特点参照焦化行业治理要求开展治理。

(1)实施“一企一策”管理。全市焦化企业应全面梳理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参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hdhbdqcggyx@163.com,密码:3115508下载)核算VOCs排放量。按照《邯郸市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方案大纲》要求编制“一企一策”方案,提出具体整治要求。“一企一策”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市和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焦化企业要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开展深度治理,并在完成治理后申请验收。

(2)深化末端治理。焦化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全面开展末端治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化产工段放散口排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经压力平衡系统控制排放后的废气采用煤气负压回收处理或焚烧处理或活性炭吸附高温热氮气脱附冷凝回收处理。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槽罐应设置氮封装置,并配套自动呼吸阀,按照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浮顶罐以及带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固定顶罐,运行时保持罐顶良好密闭和密封,以减少废气排放。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其他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需满足《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

(3)建立智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焦化企业要按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等有关技术要求(hdhbdqcggyx@163.com,密码:3115508下载),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关资质公司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可随时查询点位泄漏检测与修复执行情况。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密封垫设置编号和标识,开展泄漏检测,对检测中认定为泄露的点位及时修复。

对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按照技术规范每年至少进行2-4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检测点位要全面覆盖,其中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每次检测完成后要报市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工业涂装行业综合治理。包括汽车制造涂装、汽车修理涂装、钢材涂装、工程机械制造涂装、家具制造涂装、钢结构制造涂装等工序。

(1)无组织排放提升改造要求。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汽车修理行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VOCs废气的要视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并保存活性炭更换记录和处置记录。每半年开展一次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并报本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禁露天喷漆作业;依法关停取缔无证、无资质、无环保治理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汽修企业。

(2)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要求。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建设封闭围护结构,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情况需采用其他治理技术需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印刷行业综合治理。

治理任务: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和生产工艺改进。提高印刷、烘干过程的排放收集效率,对车间环境进行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并对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处理措施,稳定达标排放。情况需采用其他治理技术需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生活源VOCs综合治理。主要包括餐饮、干洗、建筑装饰等行业。

1.餐饮油烟综合治理。

(1)稳定达标排放。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餐饮企业、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不高于10mg/m3进行治理。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油烟净化装置,并保留清洗记录;要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油烟净化装置运行、清洗、维护、排放全过程监管到位。

(2)实施在线监测监控。示范区范围内大型餐饮饭店、食堂等单位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禁露天烧烤。加强监管,夏季无露天烧烤现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室内烧烤不得使用木炭,全部改为环保炉具,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妥善处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交通源VOCs综合治理。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品储运销售环节油气挥发治理管控。

1.推进加油站、储油库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要在进一步完善一次、二次油气回收的基础上,在加油站油罐区安装具有冷凝、吸附等功能的处理成套装置,把含有高浓度油气的混合气体经过处理回收成汽油,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改造。正常工况下杜绝油气放散。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后的加油站污染物排放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2.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油罐区、加油枪集气罩、胶皮套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松动现象立即进行保养,发现破损及老化应立即进行更换,每年强制更换一次。加油站应明确安排专人负责三次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并建立三次油气回收设施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加油站应存放三次回收设施合格证、监测报告等油气回收验收、检定资料以备查验,并在三次回收装置上悬挂操作流程,设置操作标识(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确定)。加油站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夏季臭氧污染高峰时期加强管控要求。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夏季生产错时管控。

1.实行重点VOCs企业错峰错时生产。化工行业、印刷行业、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实施错时生产管控,每天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禁止涉VOCs生产工序作业(情况需连续作业的报市政府批准),有效削减臭氧峰值。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减少高温市政涉VOCs污染作业。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等作业时间,在35℃以上高温期间每天8:00—18:00时间段,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使用溶剂型涂料,减少VOCs排放。严禁户外钣金喷漆、焊接等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调整加油站装卸油作业时间。攻坚期间,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的加油站(不含柴油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到每天晚20:00—早8:00。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工业企业NOx减排。

大力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深度治理,钢铁、焦化、火电、水泥、锅炉、玻璃、陶瓷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氮氧化物按期实现超低排放。列入《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9号)25个标准中的其他行业,包括:铁矿采选、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硫酸、无机化学和铝工业等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建项目严格执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砖瓦窑、碳素、铸造、岩棉、白灰窑等行业氮氧化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市大气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VOCs污染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综合治理,调度治理进度,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辖区重点企业治理项目清单,协调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VOCs污染整治工作。市直(县直)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做到常态化推进、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在全市真正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决将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清单管理,精准监控。建立和完善“三个清单”,即污染源底数清单、工程治理清单和治理达标清单。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VOCs排放重点源清单、治理项目清单和治理达标清单。

(三)强化执法,严格督查。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调集全市环保执法力量,采取零点执法、交叉执法、巡查执法等方式,对市主城区生活源、通道县(市、区)等重点区域,化工、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全天候、、全过程、全覆盖。市直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坚持督企和督政相结合,细化督查内容,明确督查重点,强化督查效果,督促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各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移交交办,涉及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量化问责。市大气办对各县(市、区)臭氧指标每月进行通报排名。

附件:1.焦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方案大纲

2.LDAR制度服务企业技术要求

附件1

邯郸市焦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

方 案 大 纲

章 编制依据

节 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二节 地方法规和文件

第三节 技术规范行业规范

第四节 企业相关文件

第二章 企业现状

节 企业概况

第二节 生产现状

第三节 生产工艺流程

第四节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第五节 生产设备情况

第六节 有机液体储存及输送情况

第七节 设备动静密封点情况

第八节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情况

第九节 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第三章 现状排查及排放量核算

节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

第二节 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损失

第三节 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第四节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第五节 工艺有组织排放

第六节 燃烧烟气排放

第七节 工艺无组织排放

第八节 采样过程排放

第九节 火炬排放

第十节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第十一节 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

第十二节 事故排放

第十三节 其他排查

第十四节 提标改造前VOCs排查分析

第四章 提标改造方案

节 方案确立原则

第二节 收集及转输方案

第三节 废气处理(处置)方案

第四节 环境管理

第五节 劳动安全、卫生、火灾及消防

第六节 工程规模、预算及建设进度计划

第五章 提标改造后的VOCs达标排放分析及减排效果

节 提标改造后的VOCs排放及控制情况

第二节 提标改造后的VOCs达标排放分析

第三节 绩效评估

附件2

LDAR制度服务企业技术要求

开展LDAR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河北省认监委颁发的CMA认证资质,通过《泄露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认证,在同行业开展过LDAR检测的案例。

2、具有能够反映LDAR检测情况和VOCs无组织排放总体减排情况的LDAR检测软件平台,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平台的监管账号,以备查验检测数据和减排量。

3、LDAR检测的建档方式应采取图片式建档法,涉VOCS点位通过图片形式标注位置、泄露值与修复情况,能够在LDAR检测软件平台直观呈现。